离婚与例外条款
关于耶稣因淫乱而设的例外条款之含义,以及离婚后该条款允许何种行为,基督徒之间存在分歧。这一争议深刻影响着教会纪律、牧养关怀及圣事/圣礼实践。
经文
经文 · 新共识圣经
马太福音 19:3-9
3有法利赛人来到他跟前,试探他说:“人因任何缘由休妻合法吗?” 4他回答他们说:“难道你们没有读过,从起初造他们的那位,造他们为男为女, 5并且说:‘为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吗? 6这样,他们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7他们对他说:“那么,摩西为什么吩咐给人休书,并且休她呢?” 8他对他们说:“摩西因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从起初并不是这样。 9我对你们说,凡休妻另娶的,除非是因为淫乱,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妇人的,也是犯奸淫。”研读 马太福音 19 →
核心问题
婚姻在何时(如果确实可以的话)可以终止,并重新开始另一段婚姻?
背景
历史背景
马太福音 19:3-9 记载了耶稣与法利赛人在犹太地就申命记 24:1 中的律法问题所展开的对话。耶稣引用创世记 1:27 与 2:24 作出回应,随后论及摩西的规定,并在第 9 节做出裁决。该段经文在马可福音 10:2-12 中有高度平行的记载,在马太福音 5:31-32 中亦有提及,皆论及离婚与再婚。
例外条款中的关键希腊语词汇是 porneia,常被译为“淫乱”;其他重要词汇包括 apoluō(“休/离婚”)、moicheia(“通奸”)以及 sklērokardia(“心硬”)。马太福音中的例外条款在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语录中均未出现,这一差异在后世的神学与学术辩论中成为了焦点。在历史批判学研究中,该段经文常被视为马太对早期绝对禁令的编辑修订来加以分析。
各传统的解读
各传统的解读
天主教
有效且既遂的圣事婚姻不可由任何人间权力解除。
在特伦多大公会议上,天主教会确立了信条:有效且既遂的圣事婚姻不可由任何人间权力解除,这一教义以马太福音 19:6 为基石。拉丁传统追随奥古斯丁,将第 9 节中的例外解释为允许在通奸情况下分居(同居义务解除),但由于婚约纽带依然存续,因此不得再婚。东方礼天主教神学依托包括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在内的希腊教父,同样坚持“成为一体”这一奥迹的恒久性。教区婚姻法庭负责调查最初同意的有效性,因为天主所结合的,世俗法令不能分开。
天主教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正教会
婚姻具有圣事性,但罪可破碎这一纽带;在“经纶原则”(oikonomia)下允许离婚。
正教会传统透过 oikonomia(牧灵宽免/经纶原则)的角度,结合“心硬”来解读例外条款。该传统认为,人类的罪能够破碎婚姻纽带,因此教会可以准予教会法意义上的离婚,并为带有忏悔性质的二次婚姻施行祝福。金口若望强调了这种平衡,在确认结合的神圣性的同时,也承认牧灵现实。二次婚姻礼仪具有鲜明的忏悔特征,反映出对最初理想状态的偏离。
东正教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东方正统教会
离婚严格限于基督给出的例外:淫乱。
东方正统教会共融体强调,婚姻结合是天主亲自配搭的,因此人为的解除乃是对神圣作为的破坏。科普特教会法判例(如中世纪学者伊本·阿萨尔在《教法典》The Nomocanon 中所编纂的)将离婚严格限制在马太福音 19:9 的例外情况内。这种严格的释经塑造了各教会的牧灵与法规实践,尽管在东方正统教会传统内部仍存在一些差异。该传统视“二人成为一体”的结合为不可废止。
东方正统教会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圣公宗 / 普世圣公宗
内部存在分歧:历史上持严格不可解除观,但现代教省允许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再婚。
历史上,圣公宗基于马太福音 19:4-6 对婚姻的不可解除性持严格观点,其中例外条款引发了诸多辩论。高派/盎格鲁大公派强调不可破裂的圣事性纽带;低派/福音派常将该例外理解为在限定情况下允许离婚、有时亦允许再婚;广派与自由派圣公会人则运用理性与牧灵神学来应对人性的破碎。第 6 节是《公祷书》婚礼礼仪中的高潮宣告。包括美国圣公会在内的现代圣公会各教省已制定了离婚者再婚的教会法程序,反映了其内部的多样性。
圣公宗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路德宗
婚姻是终身的神圣秩序,但因通奸或遗弃可允许离婚。
路德宗传统根据律法与福音的区分以及世俗生活的圣洁性来解读耶稣关于婚姻的教导。路德宗教理学家普遍承认通奸以及未信配偶的遗弃可作为离婚的理由,认为这是对罪的悲剧性让步,而非命令。马丁·路德论婚姻的著作强调,绝不可轻率对待离婚,且应尽力寻求和好。各认信公文并未提供单一的系统性裁决,但该传统的牧养实践一贯坚持终身相守的理想,同时容许这些有限的例外。
信义宗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改革宗 / 长老宗
唯有在淫乱或故意遗弃的情况下,离婚与再婚方为合法。
作为核心改革宗准条的《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将合法的离婚限定在通奸与故意遗弃之内,将马太福音 19:9 与哥林多前书 7:15 并读。改革宗神学认为,耶稣在马太福音 19 章中对创造秩序的诉求对基督徒伦理具有规范效力,高于宽容的世俗立法。教会法庭严格执行该例外条款,仅允许无辜方在上述理由下再婚。约翰·加尔文的注释认为,该例外证实了通奸破坏了婚姻之约。
改革宗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浸信会
婚姻是终身的盟约,但关于例外的具体应用存在争议。
《浸信会信仰与信息(2000)》引用这段经文,确认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终身的盟约,植根于创造秩序而非文化习俗。关于离婚与再婚之例外条款的确切牧养应用,浸信会牧师和学者们各抒己见,在各自治会众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约束性声明。约翰·布罗德斯(John Broadus)在其《马太福音注释》中强调了一夫一妻终身相守的规范性理想。历史上,许多浸信会教会允许因通奸(有时包括遗弃)而离婚,但地方教会的具体实践各不相同。
浸信宗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循道宗 / 卫斯理宗 / 圣洁运动
婚姻是创造的理想,而非绝对的禁令;在牧养层面可准许离婚。
卫斯理—圣洁传统将耶稣的教导视为一种创造的理想,而非绝对的法条禁令,允许牧灵上的宽免以及带有忏悔意味的二次婚姻。这种解读源于该传统对恩典以及医治破碎的强调,而非严苛的法条执行。循道宗教规在历史上曾允许因通奸和遗弃而离婚,现代法规标准亦允许在牧养关怀下再婚。终身忠贞的理想依然是核心,但该传统承认人类的罪有可能彻底摧毁一段婚姻。
循道宗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再洗礼派 / 门诺会
除淫乱缘由外,婚姻不可解除。
《多德雷赫特信仰告白》高度依据马太福音 19:4-9,坚持一男一女之间婚姻的不可解除性,仅承认因淫乱为由的离婚。再洗礼派将耶稣所说的“摩西准了你们……但起初并不是这样”视为释经要钥:新约伦理取代了旧约律法。这促成了群体内部对婚姻极度忠贞的操练。该传统对于无辜方是否可以再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但离婚绝非可轻率对待之事。
重洗派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古典三位一体五旬节派
仅因淫乱方准离婚;对教职人员有严格界限。
古典三位一体五旬节派宗派在历史上对第 9 节中的“例外条款”进行过深入探讨,以确立严格的伦理界限,尤其是在教职人员的资质审定方面。该传统普遍承认 porneia 是圣经中离婚的唯一依据,同时坚守婚姻当白头偕老的理想。五旬节派教导强调婚姻盟约的神圣性以及违约的严重性。牧养实践虽有差异,但宗派声明通常规定,只有在符合圣经依据的离婚之后,无辜方才可以再婚。
五旬节派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仅能以淫乱为由离婚并再婚。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将耶稣对“起初”的呼应解读为对伊甸园婚姻制度的确证,并在教会纪律中依据该例外条款对离婚与再婚贯彻严格的指导准则。《安息日会教会规程》明确规定,仅能以淫乱为由离婚,且仅允许无辜方再婚。是否遵守这些教导直接关系到教会成员资格与领袖任职。该传统还强调,只要有可能,应当竭力寻求和好。
复临派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复原运动 / 基督会
第 9 节是普世律法:唯因淫乱方可离婚;唯有无辜方可再婚。
在复原运动内部,马太福音 19:9 被视为新约关于婚姻、离婚与再婚的权威立法。诸如 H·利奥·博尔斯(H. Leo Boles)等注释家将该节经文解释为普世且具约束力的律法:除因淫乱外,离婚皆为有罪,且唯有无辜方享有圣经认可的再婚权利。该传统中有人争论该律法在受洗前是否适用于非基督徒,但主流保守派共识坚持认为其自创世以来便普世适用。许多基督会都会审查准成员的婚姻历史,并可能要求与“非圣经认可的”婚姻对象分居或保持独身,以表明悔改。
复原派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后期圣徒
圣殿印证是永恒的;民事离婚无法解除这一盟约。
后期圣徒透过《教义和圣约》第 132 篇中“新的永恒婚姻圣约”的视角来理解第 6 节。由圣职权柄在圣殿中缔结的婚姻乃是神为永恒所结合的,世俗律法不能割断这纽带。民事离婚仅在世俗法律层面上被认可,但除非经正当权柄取消印证,印证关系依然存续。这深刻影响着牧养关怀和家庭教导,鼓励成员寻求圣殿印证并优先维系永恒的家庭关系。
后期圣徒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耶和华见证人
唯有基于 porneia 方允许离婚与再婚。
守望台社基于马太福音 19:9,认定希腊语词汇 porneia 是圣经认可的离婚与再婚的唯一合法依据。见证人若在没有圣经依据的情况下离婚并再婚,将面临会众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开除(disfellowshipping)。该传统将婚姻的终身性视为理想,但在配偶一方发生性不忠的情况下允许离婚。会众的司法委员会负责执行此教导,以裁定当事人的地位和特权。
耶和华见证人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犹太教解读
耶稣的教导反映了公元一世纪的哈拉卡争论,而非犹太教的正统规范律法。
在传统犹太释经学中,马太福音 19 章没有正典或神学接受的历史,因为新约并非犹太教圣经。诸如艾米-吉尔·莱文(Amy-Jill Levine)和吉扎·维尔梅斯(Geza Vermes)等现代犹太裔新约学者将第 3-9 节解读为对希勒尔学派与沙买学派关于离婚争论的直接介入,并指出马太的例外条款使耶稣的立场与沙买学派的哈拉卡相符。犹太律法依据申命记 24:1 允许离婚,该段经文被作为了解一世纪犹太米德拉什方法的历史窗口来进行研究。犹太教在礼仪或规范层面上并不应用此文本。
犹太教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学术文本与历史分析
马太的例外条款是后来社群对耶稣绝对禁令的适应性修改。
以约翰·P·迈耶(John P. Meier)为代表的历史批判学界认为,马太福音 19:9 中的例外条款反映了马太社群对历史上的耶稣原本绝对禁止离婚之教导所作的实用性修正。马太的编辑处理被作为早期基督徒如何重塑耶稣传统以应对全新伦理处境的一个范例来进行研究。乌尔里希·卢兹(Ulrich Luz)强调,马太的叙述框架将耶稣塑造成一位介入犹太内部哈拉卡争端之崇高的托拉教师。马太的例外与马可的绝对禁令之间的分歧,是对观福音问题分析中的经典案例。
学术界对其他争议经文的观点 →文本与翻译
历史背景
第 9 节中的希腊语核心词汇是 porneia,这是一个涵盖各种非法性行为的广义词。马太福音的例外条款在马可福音 10:11-12 和路加福音 16:18 的平行记载中均未出现,而在马太福音 5:32 中也曾出现。对观福音记载之间的这一差异,引发了后世对于该例外是耶稣原话还是马太补充添加的激烈辩论。
共识
AI 说明
所有将马太福音视为圣经的传统都一致认同,耶稣将婚姻扎根于创世记的创世叙事中,并将其阐释为天主/神所结合的联结。他们也一致认同,摩西允许离婚是对人心刚硬的让步,绝非最初的旨意。该例外条款被公认为一项有限度的特例,尽管其适用范围与后果仍存争议。该段经文亦被公认为是一世纪犹太人围绕申命记 24:1 展开的哈拉卡辩论的一部分。
为何重要
AI 说明
这些释经立场决定了离婚者能否再婚并保持良好的教友身份、神职人员能否获得任职资格,以及夫妻是否必须分居以表明悔改。在某些群体中,教会成员资格或圣殿祝福取决于离婚是否符合圣经依据。这一问题也深刻影响着牧养关怀:允许再婚的传统通常会辅以忏悔礼仪或牧养监督,而禁止再婚的传统则提供无效婚姻宣告程序或分居安排。鉴于离婚与再婚现象十分普遍,该段经文至今仍是牧养和教会体制层面激烈争论的焦点。
大家常问的问题
AI 说明
马太福音 19:9 中的“例外条款”是指什么?
第 9 节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这里的希腊语 porneia 是一个涵盖各种非法性行为的广义词,因此各传统都把它视为一项有限度的特例,但对它的适用范围和后果仍有分歧。本文并列呈现不同传统的立场,并不判定哪一种解释正确。
天主教与正教会对离婚和再婚的立场有何不同?
天主教认为,有效且既遂的圣事婚姻不可由任何人间权力解除,第 9 节的例外只允许分居而不允许再婚,教区婚姻法庭则负责调查最初同意的有效性。正教会同样视婚姻为圣事,但认为罪可以破碎这一纽带,因此在“经纶原则”(oikonomia)下准予教会法意义上的离婚,并为带有忏悔性质的二次婚姻施行祝福。
为什么马太福音有例外条款,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却没有?
马太福音 19:9 的例外条款在马可福音 10:11-12 和路加福音 16:18 的平行记载中都没有出现,而在马太福音 5:32 中再次出现。历史批判学者因此讨论,这一例外是耶稣的原话,还是马太社群对绝对禁令所作的适应性修改。本文同时呈现文本差异及其引发的争论,并未给出定论。
改革宗、浸信会等新教传统如何应用这段经文?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把合法的离婚限于通奸与故意遗弃,将马太福音 19:9 与哥林多前书 7:15 并读,只允许无辜方在上述理由下再婚。浸信会确认婚姻是终身的盟约,但各教会对例外条款的牧养应用并无统一的约束性声明,实际做法因地方教会而异。路德宗、循道宗、再洗礼派等传统也各有侧重。
犹太教和学术研究如何看待马太福音 19:3-9?
在传统犹太释经学中,马太福音不属于犹太教正典,因此这段经文在礼仪和规范层面都没有应用。一些犹太裔新约学者把它读作公元一世纪希勒尔学派与沙买学派围绕申命记 24:1 的哈拉卡争论,并指出马太的例外条款使耶稣的立场接近沙买学派。学术研究则关注马太的编辑处理与马可的绝对禁令之间的分歧。
相关争议经文
经文引自 新共识圣经(由 AI 生成的译本)。本文由 AI 根据本项目收录的各传统对这些经文的解读生成;仅陈述各方立场,不作裁决。